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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改委对招标项目公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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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改委对招标项目的公告要求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各市计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我省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根据《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和《关于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豫计政法[2000]601),对我省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发布省级必须招标项目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活动进行监督。  

二、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达不到国家规模标准,但符合《关于加强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的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在我省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三、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四、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文本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在指定的报纸上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指定报纸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在报纸和网络上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六、指定媒介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前要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核实招标公告内容。在指定报纸发布的招标公告一般不少于8.5cm×10cm版面,且字体不少于六号字。  

七、招标公告文本载明的事项应符合本通知第四项规定,并且字迹清晰,易于辨认。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免费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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